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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教育与研究中心

第九届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勇副院长于开班典礼致辞全文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由国家法官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九届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今天正式开班了。这次研修班,举办方为我们安排了丰富多彩的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借此机会,我也代表研修班的全体学员,向参加开班典礼的各位主礼嘉宾,向主办方,向为这次研修活动提供学习交流机会并给予大力支持的香港各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一个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体系,可以概括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就内地和香港而言,一个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同时承接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特点;一个是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是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特点。内地和香港的这种法律上的差异,虽然会导致法律冲突而引发一系列司法上的问题,但我们也要看到,正是这种法律上的差异,显示了我国法律内容和法律文化的百花齐放和绚丽多彩,不同法律体系的相互借鉴、相互协调和相互交融,必将极大地促进两地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学研究的革新和发展。我们这个研修班的学员,来自内地不同的法院,我们相信,通过学习和交流,定能使我们对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这对丰富我们的知识、开拓我们的视野是十分有益的,对于我们借鉴香港的经验和做法,推进我们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国两制”是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伟大实践。但内地和香港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区域所造成的法律冲突,也为我们的司法工作带来了挑战。我们两地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应对这种挑战。当前,两地在司法层面,应重点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诉讼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根据广东法院的实践,当前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两地“平行管辖”的问题,即内地和香港的法院根据各自的法律和不同当事人的申请,同时对一个案件进行立案审理,造成两个法律区域条件下实际上的“一案二理”,这虽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情况下是可以被允许的,但是,在一个国家的框架下或在有良好合作的情形下,如果能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更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这方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当是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好办法。我们注意到,香港高等法院在New Link顾问公司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公司一案中,就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根据被告方的申请,采用了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而停止了香港法院的聆讯。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二是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内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对这一条,最高法院明确,涉港民事关系也可适用。所以,内地法院在处理一些涉港民事案件时,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适用香港法的。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冲突规范依职权确定香港法为准据法。但实践中,内地法院适用香港法最大的一个问题,是香港法的查明问题,我们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当事人来提供香港的有关法律,有时也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民间组织来提供。这样的提供途径难免有不全面、不准确、不权威之处。如果有香港正式的司法机构的渠道,有权威的专家证人,香港法的查明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三是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内地和香港之间签订了多个司法协助的安排,应当说,两地在司法协助工作方面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安排目前仅仅停留在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仲裁的相互执行、部分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在司法协助的其他方面,比如调查取证以及大多数的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上,两地之间尚无法达成协议。更要说明的是,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虽然两地在个案上有一些相互的支持协助,有关协议的磋商也在进行中,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达成一项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当然,内地和香港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是一个障碍,但考虑到两地社会经济以及司法的需求,这个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

         在香港能有两个星期的学习时间,我们倍感珍惜。通过学习交流,我们希望,在学到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钥匙。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