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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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证/进入许可

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凡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而拟来港求学的人士,都必须在来港前取得由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有效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惟「注意事项」第5项所述类别的人士除外)。凡持有有效的香港特区学生签证/进入许可者,均属「非本地学生」。根据香港的法例,以访客身份入境的人士不可入学就读。

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规定,来自中国内地的学生必须透过香港校方办理香港特区学生进入许可,并由校方提供签证担保;来自其他区域的非本地人士,如欲申请香港特区学生签证,则可经由香港校方或一位年满18岁之本地担保人签发签证担保书。在一般情况下,已获本校录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地学生,大学会为其提供学生签证担保:

  • 修读全日制学士或以上程度学位课程的学生
  • 参加不短于一个学期又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学士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计划的学生
  • 修读全日制学士或以上程度的短期课程的学生(不包括城大专业进修学院开办的课程),而该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 修读兼读制修课式硕士学位课程的学生

由于审批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一般需时六周,为免延误入学,学生应尽早办理申请手续。

有关申请香港特区学生签证/进入许可的查询,可联络本校内地及对外事务处,或致电(852)2824 6111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及浏览其网页:www.immd.gov.hk

申请香港特区学生签证/进入许可办法:
  1. 填妥香港特区「来港就读申请表」(由申请来港就读之学生填写)正本 ID995(A),并贴上近照。(申请表格可从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或内地及对外事务处网页下载)。
  2. 提交下列文件的复印本(切勿投递正本。所有文件一旦投递,概不退还):
    • 申请人(即学生)的旅行证件,必须载有个人数据、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地居民适用)
    •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澳门居民适用)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台湾居民适用)
    • 本校发出的录取入学通知书(谨记保留原件并随身携带入境)
    • 经学生签署确认接受本校录取之回条(谨记将原件直接投寄本校招生处)
    • 最近经济状况证明文件(如:银行储蓄存折证明、家庭或个人收入、税款收据、资产证明等)。如由他人提供经济支持,必须附上由该名经济担保人签署的书面声明(范本可从内地及对外事务处网页下载),声明内文包括:
      (1)经济担保人与学生之关系、(2)承诺会承担该名学生在港学习及生活费用、(3)经济担保人的联络方式(电话、电邮),并附上(4)与学生关系证明文件
  3. 按香港入境规定,未满18岁的学生,必须附有父母同意书,同意由在港亲友担任监护人。如需本校担任在港监护人,必须附上「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父母同意书」(规定范本可从内地及对外事务处网页下载),授权香港城市大学作为学生在港学习期间未满18 岁前的监护人(不具有父母权责),并在上面签名。
  4. 18岁以下的申请人必须出示在港住所证明(已正式申请并获准安排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可在ID995(A)表格上有关栏目填报香港九龙塘香港城市大学学生宿舍为香港住址;其它不住校的学生,请在该栏填报在香港的校外居所地址,并提供住址证明)。
  5. 支付申请香港特区学生签证/进入许可费及邮递费用,2013–14年度的费用,合共港币450元(含签证费港币 160元,由香港特区政府征收,本校代转),费用可能按年调整。缴费方法见「学生同意书(要求城大提供签证担保)」内文(「学生同意书」可从内地及对外事务处网页下载)。
  6. 申请人必须填妥「学生同意书(要求城大提供签证担保)」,连同填妥后的签证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尽快在校方指定期限之前,以特快专 递寄至本校内地及对外事务处(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香港城市大学桃源楼二座二楼内地及对外事务处)。本校收到申请表格及所需文件后,会签发「来港就读(保证人)申请表」(即ID995(B)表格),并将申请送交入境事务处审批。
  7. 办理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一般需时六周。签证/进入许可批出后,本校会代为领取证件,并用特快专递寄给学生本人。
  8. 来自中国内地的学生在收到香港特区学生进入许可后,应当随即向户籍所在地的公 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香港签注」。
  9. 取得香港特区学生签证/进入许可后,必须将签证/进入许可妥善贴在有效的旅行证件(即护照、内地居民之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空白内页上,并且在入境时向当值官员出示签证/进入许可,获盖章后,方为有效。
  10. 关于申请流程及填写表格的方法,请参考动画介绍
注意事项
  1. 在处理有关入境申请时,香港入境事务处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数据。
  2. 根据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的规定,凡持有学生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的非本地人士,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 必须在指定的学校就读,所修读的课程亦必须事先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
    • 未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书面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聘雇工作和学生实 习工作,无论该等工作是否涉及报酬;同时亦不得进行个人或合伙经营事业 (注意:学生如欲参与义务工作,亦必须事先通报入境事务处处长)。
  3. 申请并持有有效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并且遵守有关的签证规定和条例,乃学生本人的责任。
  4. 除事先获准来港修读兼读制修课式硕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外,所有非本地学生,必须 确保在本校修读期间,其全日制学习之修读模式及学生身份不变。学生如因转校,或者在本校的全日制学生身份和学习模式有变,本校有权通知香港入境事务处,亦有权撤销有关的签证担保。
  5. 已具有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有效的工作签证、受养人签证或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有别于「香港身份证」)的人士,毋须另外申请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一般而言,持工作签证来港的非本地人士,只可修读兼读制修课式硕士学位课程。工作签证持有人应事先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有关之签证规定)。
  6. 凡文件不全或未缴付签证费及邮费者,本校将无法协助处理有关的签证申请。其中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本校恕不负责。

实习、校内兼职及暑期工作

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或以上程度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及来港短期就读的学生),如其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而且严格遵守并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参与「实习工作」(Internship):
  1. 拟从事的实习工作必须与专业/学科有关,并且在新生获校方录取时或旧生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继续学业之时,经大学预先安排或批准;
  2. 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占有关全日制学位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及
  3. 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正式上课之前,又或者已修满学分完成学位课程后(例如刚修毕最后一年课程),不可进行实习工作。

上述非本地学生(重申:不包括交换生及来港短期就读的学生)也可从事下列工作:

  1. 透过城大CWS或CIS计划(从2012年7月起取代原有的OSS计划)(本科生),或通过大学人力资源处(硕、博士生),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于校园兼职工作;
  2. 暑期工作(限于每年六至八月期间)。

有关实习、校内兼职及暑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规定,应以入境事务处向个别学生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NOL)内注明的条件为准。详情请浏览香港入境事务处网页:www.immd.gov.hk

延长逗留期限

非本地学生在本港就读期间,必须持有有效的旅游证件及学生签证/进入许可,并按照入境规定办理证件续期手续。学生如需延长逗留期限以完成学业,必须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四个星期之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据入境事务处的指引,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就读课程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 申请人的旅游证件
  2.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3. 填妥之香港特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格-ID91
  4. 由学校发出的继续就读证明

一般而言,入境事务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大约需要两至三个星期处理申请。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详情,可向本校内地及对外事务处查询,亦可致电(852)2824 6111 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浏览其网页:www.immd.gov.hk